什么是離婚逃債?應如何處理?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2-01-19
丁某和丈夫李某要做生意,于2018年9月底向胡某的丈夫陸某借款50萬元。這年10月初,陸某因車禍去世,胡某知道丈夫在外有這筆錢,多次向丁某和李某催要,但對方推脫總不歸還。為了避免胡某一再索要欠款,丁某和李某決定假離婚,兩人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全部歸丁某所有,而夫妻之間50萬元的借款則由李某一個人承擔。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并辦理了離婚手續。胡某于2020年12月底向新沂市法院申請查封丁某、李某原先的一處房產,以抵償欠款,但是丁某辯稱,夫妻之間已有約定,欠款由李某一人承擔,該房產目前為其個人財產,她對欠款不負責任,不得查封其房產。
離婚時往往需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家庭財產可以通過協商方法自行分割??梢杂煞蚱迏f商分割的財產中既除了財物以外也有可能包含債務,所以,在有些情況下,夫妻往往以逃避現有債務的目的辦理離婚手續,分割財產,將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夫妻財產屬于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債權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所以,這種隱藏著逃避債務企圖的財產分割(特別是債務),有可能不會被法律認可?!睹穹ǖ洹返?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5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些法律規定都使得離婚逃債的目的無法實現,即便離婚,夫妻雙方應該承擔的債務依舊需要由夫妻雙方承擔責任。
上述案例中,丁某和李某的離婚很明顯是出于逃債的目的,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即丁某名下,而債務由李某一人承擔,這對債權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陸某借錢給丁某和李某時是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用于生產經營,陸某借給丁某和李某的錢或許也屬于胡某和陸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陸某去世,胡某有權追討欠款。丁某和李某通過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的,對于胡某而言是無效的,除非丁某和李某能夠舉證胡某或者陸某明知其關于夫妻財產的約定,否則,丁某和李某即使離婚了分割了財產,也仍舊要對欠胡某的50萬元共同承擔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