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所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另一方也需承擔部分?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2-01-20
張某和任某結婚不久就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并一發不可收拾,家庭、工作都不顧,開始嗜賭。任某一開始還能夠不斷勸說張某,但是張某一直不知悔改,并在與任某生活期間欠下大量賭債。久而久之,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前不久,任某提出離婚,債主得知紛紛上門討債。張某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但任某認為賭債應該由張某個人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法定標準。審判實踐中,應當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生活雖系不確定概念,外延較為廣泛;但結合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亦可把握其原則范圍:一是生活性消費活動,如日常的吃穿住行;二是生產經營性活動;三是履行法定義務,如法定扶養贍養義務維系親情的支出。這些都可以被認定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至于賭博、吸毒等行為欠下的債務,明顯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因此應屬于個人債務由產生上述債務的個人來承擔。
上述案例中,雖然《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規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張某所欠下的均為賭債,很明顯不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疇,如果讓任某以夫妻共同財產替張某的賭債承擔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我國法律是禁止賭博行為的,債權人借款給張某賭博就應該預見到無法償還的后果,張某不能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自己的賭債,債權人只能向張某要求償還債務,不能要求任某對這部分債務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張某和任某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后,債權人可能可以要求以張某分得的份額來承擔賭債的責任,但是在我國,賭債作為一種債務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債權人在張某不愿償還時也不能通過訴訟手段強制張某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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