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接受鳳凰網專訪解讀《民法典》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0-07-06
近兩年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登上熱搜,尤其去年,一些公眾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讓大家對家庭暴力更加關注,而在2019年離婚登記的數據中,有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家庭暴力一直都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最近幾年,在兩會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反家暴法在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希望進一步規范并妥善處置家庭暴力案件。本期鳳凰網第一現場兩會特別節目,邀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曹曉靜律師,來聊一聊“家庭暴力”這個話題。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該是挺多的,在婚姻案件中,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是處于什么樣的狀態呢?曹曉靜律師表示,家庭暴力是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在離婚案件中,如果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直接判決離婚的。但是在實踐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大部分人是女性一方,因為女性身體比較柔弱,大部分的女性經濟獨立性比較差,依附于男方,心理承受力也比較差,有的女方不愿意公開自己遭受家暴的事實,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報案、提出離婚等。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呢?曹曉靜說,在我以前辦過的一個案件中,夫妻雙方是閃婚,男方沒有正當的工作,而女方有很高的教育經歷,收入也比較可觀,女方承擔了家里的所有開支,但是男方卻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好多貸款,雙方因為經濟問題產生爭執,男方對女方施加很危險的暴力,但是在離婚訴訟時法官并沒有認定是家暴,因為她提供的證據上存在一定的問題,照片只有局部的傷痕,但是不能反映是不是當事人本人的傷,因此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留相關證據,是一個很重要,但是被很多人忽視的問題。
在發生家庭暴力是,首先要固定施暴這個行為的證據,比如對方打傷了自己的臉部,則應把自己的整個的身體以及局部的照片都要保存;其次,可以到醫院進行診斷,描述病情的時候要說明是被配偶毆打所致,把傷情的原因固定;最重要的是,在發生家暴的第一時間,要撥打110報警電話,會留存報警記錄,在離婚案件中,或者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報警記錄的,報警記錄是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最有利的證據的。
很多女性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自己都是懵的狀態,大部分人都不會有這樣的意識,比如我要取證、拍照、報警等,這種情況下,事后可以通過讓對方簽署保證書或者悔過書的形式,還原對方家庭暴力的事實,這屬于自認,不再需要其他的證據來證明。
有的家庭暴力的形式是比較隱晦的,其他人在表面上看不出來,該怎么應對呢?曹曉靜律師表示,有些家庭暴力是偶發性的,比如扇耳光、監聽、監視、騷擾等,都是家庭暴力的隱形的表現形式。對于這種家庭暴力,報案取證是很難的。
在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認定是有一定的門檻的,但是有很多女性在遭遇第一次家暴的時候就已經很嚴重了。在以前辦過的案件中,有當事人第一次就被掐脖子導致窒息暈死過去,也有當事人第一次就被老公打的手指骨折,但是令人惋惜的是,這樣的情況都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家暴。在司法實踐中,有80%以上的法官都會認為達到家庭暴力,不僅暴力要嚴重到一定程度,對于次數也有一定的要求。對于一次或者兩次的家庭暴力,法官一般會認為是偶發性的行為,屬于家庭矛盾的范疇,一般達到三次以上才可能被認定。
目前在立法層面,對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已經比較完善,但是在法官的認定層面還非常的保守,對于暴力的嚴重性和次數上的要求比較生硬。在實踐中,應當取消關于暴力的多次的門檻的限制,要結合施暴方日常的表現,比如有口頭的謾罵、威脅等能夠證明他是有暴力傾向的情形的,應當認定家暴行為。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其中一項重大舉措“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女性人身安全保護的關鍵。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到家暴,截至2019年底,全國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通過數據對比,保護令的落實情況并不樂觀,很多人其實不太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怎么申請,保護的又有哪些方面。曹曉靜律師表示,人身保護令有禁止令和遠離令,禁止令就是針對這種明顯的家暴行為,禁止實施暴力;遠離令是對對方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的行為予以限制,遠離自己的生活、工作范圍。保護令的認定與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一樣的,一般要求有多次的施暴行為,有損害結果。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依據報警記錄做出認定。
往年兩會也有代表多次提出關于家暴的提案,這兩年,有不斷有新聞報道家暴事件,也包括一些公眾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引發了很多人的關注,在實施的過程中最大的阻礙是什么呢?曹曉靜律師表示,最大的阻礙還是普通大眾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夠,比如家庭暴力,很多人就會定義為比較嚴重的傷害才算家庭暴力,其實像冷暴力、隱性暴力等都算是家暴。目前,立法機關的法律是跟上了,但是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銜接需要一定的時期;另外,很多人對于家暴沒有采取反抗,導致家暴愈演愈烈。
《反家暴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這種情節輕微的暴力行為,一般是可以批評教育或者出具訓誡書,曹曉靜律師認為,鑒于家庭暴力嚴重的危害,站在女性的角度,如果能在立法層面明確暴力行為達到一定的條件,應當出具訓誡書,而不是可以出具訓誡書這么寬泛的表述,對女性來說,會是更好的保護,對于施暴方是一種威懾。另外,在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之后,目前法律規定的懲戒措施還是不夠的,在離婚的時候,對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一方的賠償額度比較低,在沒有造成傷殘的情況下,甚至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梢赃m當的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標準,因為對女性來說,除了身體上的傷害,內心受到的創傷更嚴重。第三個建議是,要有專門的機構能夠對女性一方施加援助,最好引入心理干預機制,由專業的心理咨詢師進行專業的心理輔導,這些可以加入到部門的聯動機制中。當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危害到自己人身安全的時候,我們應該做到零容忍,直接對家暴說不,對于家庭暴力一定要堅定自己的內心,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簡介:曹曉靜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會秘書長。十余年來一直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務,編寫出版了《戀愛、婚姻、家庭、繼承不可不知240問》、《律師來了: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護糾紛律師答疑》、《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等專業書籍,擔任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律師門診室》等節目嘉賓律師,擅長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婚姻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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