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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設置 ——曹曉靜律師接受鳳凰網專訪

作者:曹曉靜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6-24

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已經通過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婚姻家庭編更是備受社會關注,尤其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更是引起法學界和普通民眾的熱議。

2020年5月30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曹曉靜律師接受鳳凰網洪珍茹記者采訪,就《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進行解讀,對普通民眾關心的問題,比如以后離婚會不會更難?是否妨礙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耗不起冷靜期該怎么辦?對我們產生哪些影響?從律師角度對如何辦理離婚提出建議。

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是不是所有的離婚當事人都需要冷靜期呢?如果在婚姻中遇到“出軌”“家暴”“虐待”等不得不離婚的情形,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意義嗎?對于普通民眾關心的冷靜期問題,曹曉靜律師表示,從已經通過的《民法典》中可以看到,婚姻家庭編并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例外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不排除會有司法解釋出臺,或者有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條例做相應的配套完善處理。冷靜期條款的設置,對于當事人的離婚方式選擇會有一定的影響,以前我們一般會建議夫妻雙方盡量協商一致,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是最快、最便捷的方式,而且幾乎沒有成本;但是以后再有急于離婚的當事人,選擇訴訟可能是更快的方式了,在法院通過訴前調解程序,雙方達成一致,取得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成本也不會很高,時間可能會更快。因此,對于一些急于離婚的當事人,可能不再選擇民政局協議離婚,就直接通過民事訴訟離婚了。

曹曉靜律師表示,離婚冷靜期條款的設置,給我們帶來了幾方面的影響:首先,從訴訟離婚的角度來講,這是對以前的司法解釋和審判實務的修正,杜絕了第二次起訴甚至第三次起訴,法院還適用冷靜期的規定,多次訴訟都不判決離婚的情形;第二,很多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妨礙了婚姻自由的權利,其實這是大眾接受的一個過程,離婚的選擇權還是有離婚的當事人決定,離婚自由與冷靜期并不矛盾,冷靜期是為了防止沖動,讓當事人回歸理性。第三,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對于生活中常見的采用“假離婚”的方式規避政策比如買房、購車指標等,也有積極的限制意義。

從國際方面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并不是我國的首創,比如韓國在出臺離婚冷靜期后,離婚率確實大大下降了。而我國的試點城市,如四川省的某縣,在離婚冷靜期試行之后,離婚率降低了將近40%,其積極意義還是很明顯的。

對于民眾關心的離婚冷靜期條款,如果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困境,以后是不是會有改變的可能呢?曹曉靜律師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經過慎重的研究,多次向社會公開的征集意見,并經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民法典》中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的,短時間內不會再有大的調整,但是對于一些細節的落地實施,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民政部門的條例等進行細化,也不排除會有適用離婚冷靜期范圍例外的情形的法律規定。

簡介:曹曉靜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會秘書長。十余年來一直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務,編寫出版了《戀愛、婚姻、家庭、繼承不可不知240問》、《律師來了: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護糾紛律師答疑》、《繼承糾紛處理圖解錦囊》等專業書籍,擔任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律師門診室》等節目嘉賓律師,擅長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婚姻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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