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住房是按揭房屋,離婚時應當如何進行分割?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展某在結婚前買了一套按揭房屋作為婚房,并用自己的積蓄支付了首付款。結婚之后,展某和丈夫一起償還房屋貸款。后來,雙方因感情破裂而提出離婚,那么,按揭房屋在離婚時應當如何進行分割?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這類房產,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離婚時處理的主導原則應當是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還貸的數額較大,離婚時獲得的補償數額也相應增大。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除了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資收入支付房貸,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因此,離婚時按照該條規定處理一方婚前貸款所購房屋,并不會損害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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