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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丈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怎么辦?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孫某因丈夫有外遇而提出離婚,由于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未能達成一而致訴至法院。但是,孫某的丈夫在法院開庭審理前私自將部分財產轉移到了其父母名下。那么,離婚前丈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怎么辦?

律師解答

有的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轉移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產權登記等,以為轉移了財產就可以萬事大吉,其實這是違法的,也是不明智的。如果是離婚后,妻子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婚姻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是在離婚以后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3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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