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原告遺囑繼承糾紛,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房產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3-03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周先生和被繼承人藍女士婚后生育哥哥周大某和妹妹周某某。被繼承人藍女士于2003年去世,去世后未留下遺囑;2018年被繼承人周先生去世,兩位被繼承人生前有一套共有房產。周先生生前自2004年至2018年,前前后后立有8份遺囑,每份遺囑的內容各有不同。周先生去世后,周大某和周某某因房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周某某委托我們為其解決糾紛。
辦案經過:
周先生去世后,周某某手中掌握6份遺囑,時間為2004年5月、2007年11月、2008年6月、2015年11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其中2004年5月份的遺囑約定將房屋留給周某某。但是我們對于周大某手中的遺囑并不知情,于是我們建議先以2004年5月份的遺囑提起訴訟,主張房屋所有權,以此來試探周大某手中遺囑所立時間。
另外,由于2017年6月份的遺囑約定房屋產權周某某60%、周大某40%,而2017年7月份遺囑被繼承人主張將房屋賣掉,按6/4分割售房款。在訴前調解階段,我們了解到周大某提供的兩份遺囑均在2015年6月。了解完整體情況后,我們建議在庭審中提交2017年6月份的遺囑,爭取房屋的產權。
此外,我們還根據2017年6份遺囑以及房屋目前的現價格,初步計算我方得到房屋后應當給付周大某的折價款,以及當事人可以接受的調解價格的范疇。
但是在庭審過程,被告周大某既不同意房屋目前的現價格及折價款的金額,亦不認可我方提交的時間在后的最后一份遺囑的效力。因此,對房屋及遺囑進行了評估和鑒定。經過與法官多次溝通,法官最終判決將房屋所有權判歸周某某繼承所有,給周大某房屋折價補償,折價補償與調解時我方提出的金額相近。
案件結果:
房屋由周某某繼承所有,給付周大某房屋折價款170萬。
律師看法:
在遺囑繼承案件中,應當先通過內容和形式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有效,按照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處分其遺產;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
在本案中,該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而蘭女士在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因此,藍女士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于被繼承人周先生的遺產份額,周先生生前立有8份遺囑,均為老人親筆書寫。根據《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結合周先生2017年6月份的遺囑,哥哥周大某可繼承房屋13/30的份額,妹妹周某某可繼承房屋17/30的份額。
為一次性解決糾紛,同時周某某具備給付折價款的能力,因此,周某某可以爭取到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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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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