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10-09
《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即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經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通過法律條款,明確了公證遺囑的效力更強,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公證遺囑經過審查,沒有異議的,可以直接采證。
訂立公證遺囑,需要立遺囑人本人到場,依據法定程序到公證機關辦理。立遺囑人需要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公證處會通過詢問當事人、證人以及調取書證物證、勘察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遺囑公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若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在遺囑和公證筆錄上簽名。
需要提醒的是,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對于年紀較大的人或者身體狀況不好的遺囑人,公證處一般會要求其本人到醫院開具個人健康證明,用以證明個人的身體狀況以及精神狀態。訂立遺囑時,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且只能處分繼承人個人的財產,否則遺囑將部分或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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