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形式?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并辦理的書面遺囑。與其他遺囑相比,公證遺囑的形成過程最為嚴格,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更強,效力更高,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三、代書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代書遺囑在制作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在司法實務中,若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若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
四、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訂立,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制作錄音遺囑時,建議見證人在同一個錄音中明示自己的身份和見證的事項。
五、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口頭遺囑的方式,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訂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沒有書面或者音頻的記載,因此也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司法實務中,口頭遺囑的認定需要嚴苛的證據。
上述五種形式的遺囑中,除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都需要有見證人,繼承法對于見證人有明確的要求和條件限制。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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