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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2-04-20

邊某,現年37歲,自由職業者。隋某,現年35歲,原為某國有企業職工。邊某與隋某于2013年12月結婚,2014年11月,隋某生下一女兒。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2015年10月訴訟離婚,在離婚判決中,法院在二人爭奪邊豆豆撫養權的情況下判決邊豆豆隨母親生活,由邊某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2017年8月,隋某與一名離異男子再婚,該名男子還帶有自己八周歲的女兒。由于女兒與隋某的繼女二人經常發生打鬧,加上家庭經濟拮據,夫妻二人針對子女撫養問題多次爭吵。邊某想要回女兒的撫養權,但是隋某不同意,邊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后,如果一方認為子女與另一方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那么這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即夫妻離婚后,如果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上述案例中,隋某再婚,家庭經濟解決,加上其女兒與繼女經常發生打鬧,初步可以認為讓女兒繼續跟隋某一起生活并不是一個有利于其成長的良好選擇。邊某有權要求撫養權的變更,但是邊某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女兒與隋某共同生活對其身心健康不利而與自己生活對女兒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

夫妻離婚后,雙方子女一般會歸一方監護撫養。一般而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自身的監護撫養義務:(1)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子女的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得剝奪以及姓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在未成年子女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子女相關權益。(2)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所進行的處分其財產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時有權否定。同時,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要精心管理和監護,不得做出有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3)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4)要關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狀況,積極教育引導其進行正確的活動,防止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5)為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為。(6)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梢哉f,監護撫養不僅是一種權利,更確切地說是一種義務。如果夫妻一方沒有履行其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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