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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2-01-21

       王先生與孫女士婚后一直未育,后經醫院診斷王先生患有疾病,沒有生育能力,醫生建議二人選擇應用人工授精技術,在精子庫中選擇優質精子進行體外受精。經王先生和孫女士的一致同意,醫院應用了該技術,孫女士成功生下一個兒子。兒子從出生一直到上學,王先生一直盡心盡力的照顧他,兒子也和父親很親,無話不談,父子關系非常融洽。多年來,孫女士經常說自己工作忙,沒有時間照顧家,也沒有精力照顧孩子,所以孫女士與兒子關系很冷淡。在兒子15歲的時候,王先生發現孫女士多年來并不是因為工作忙很少回家,而是孫女士在外還有一個“家”。王先生傷心欲絕,把這件事情和兒子的身世都告訴了兒子。王先生與孫女士就離婚的事進行了協商,但是雙方均爭著要撫養兒子,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于是,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孫女士離婚,并要求撫養兒子。孫女士在開庭時表示兒子與王先生無血緣關系,所以王先生沒有權利撫養孩子。

       現代社會中,有些想要孩子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無法自然孕育的父母往往會選擇人工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就是將精子或卵子取出體外,經過處理或培養成胚胎后,再植入人體內。在這種情形下,子女有時可能跟夫妻一方沒有血緣關系。一般來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即便子女可能與其中一方沒有血緣關系,但是仍視為婚生子女,建立了合法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對子女有平等的撫養權,也都需要履行撫養義務。

       上述案例中,雖然王先生與孫女士的兒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但是王先生與孫女士對這個孩子享有平等的撫養權,孫女士不能以王先生與兒子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為理由拒絕王先生撫養孩子。鑒于王先生與孫女士的兒子已經15周歲,對于兒子的撫養問題應該由夫妻二人共同協商,結合二人的工作狀況、經濟能力來考慮,以有利于兒子健康成長為出發點,與此同時,還需要征求兒子的意見,畢竟他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能力。而且就本案中所介紹的情況,王先生與兒子的關系更為親近,所以由王先生來撫養更為合適,孫女士與兒子關系冷淡且在外還有一個“家”,不適宜撫養這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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