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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對公積金、住房補貼如何處理?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daviswrightlaw.com 時間:2022-01-06

       劉某與張某原系同事,于2006年9月29日登記結婚,并生育了一個兒子。但婚后雙方一直不和。2020年4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劉某表示如果判決離婚,則要求分割張某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張某曾在2011年10月12日與其單位簽訂了職工使用住房補貼合同,合同載明張某住房補貼款為75.6萬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費,補貼款按月計算,并于2012年1月起的15年內發放完畢。

       國務院2002年3月公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后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在離婚訴訟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總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所以一般在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上述案例中,張某所獲得的住房補貼款是15年的住房補貼,分攤至每月為4200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得補貼是32個月,即得住房補貼款為42萬元。雖然張某尚未實際完全獲得住房補貼款和住房公積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也應該通過折價的方式,由張某就換算所得的住房補貼的數額對劉某進行補償。一般而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由夫妻雙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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