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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世異∣繼承案件中的訴訟時效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23

今天想和大家聊的是繼承案件中的訴訟時效。

 

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保護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不保護怠于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其功能亦在于督促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統一。

魏振瀛教授認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民事權利根據區分的標準不同,有不同的種類。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具有排他性,不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就可以直接支配權利的客體,從而滿足自己的需要。形成權與支配權相似,不需要他人協助即可完成。因此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抗辯權通常對抗的是請求權,在一方行使權權利時,另一方才可以因某種法定事由進行抗辯,亦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

而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是訴訟時效的唯一客體,但也是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比如:物權請求權,基于不動產相鄰關系、共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等。

《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那么繼承權作為一項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呢?

在繼承案件中,很少接觸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很長一段時間,都覺得繼承案件與訴訟時效沒有關系。

但是,根據《繼承法》(1985年10月1日實施)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實施)第十八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因此,如果你的繼承權被侵犯了也是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為證明這一事實,小編查找了一則案例:

張某全終生未娶,只收養一子張某3,2002年去世,留下養子張某3和張某全的老母親相依為命,此外還留下村北頭三間房屋遮風避雨。

2007年張某3曾翻建養父房屋,后張某全老母親去世,張某全的弟弟們卻來主張分割哥哥留下的遺產。

我們來看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終11124號判決:

另外,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在分割之前,遺囑中規定的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均有繼承權,該遺產屬于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

①如果雙方或幾方可以維持這種平衡狀態,則相安無事,根據《物權法》規定可以隨時協商分割。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在繼承權未被侵害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主張進行遺產分割,繼承人要求分割共有物,是基于物的共有關系產生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②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將遺產占為已有,拒絕他人行使權利,其他人可以提起繼承糾紛的訴訟,在共有物存在的情況下,遺產繼承人可以主張分割。

根據民法及物權法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以及基于共有關系產生的糾紛是不受訴訟時效影響的,但我國《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未對這一特殊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那《繼承法》、《物權法》應當如何銜接適用似乎處于空白狀態。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出臺,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繼承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也使繼承案件中訴訟時效的運用逐漸邊緣化。這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類似的判決--(2019)京01民終9074號判決如下:

  

 ③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將遺產出售、翻建等:

a.遺產系非善意行為出售給他人,侵犯其他繼承人繼承權,此時雖不受訴訟時效影響,但應及早維權

甲乙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三子女即甲1、甲2、甲3,夫妻共同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甲名下,后乙去世,甲認為甲1盡贍養義務較多,將涉案房屋以買賣形式贈與給甲1?,F在所謂的“遺產”已經變為他人財產怎么辦?

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應當先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這一行為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待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至原所有人名下,繼承人對房屋共同共有后,可再提起繼承糾紛,此時雖不受訴訟時效影響,但也應盡早維權。

b.遺產系善意行為出售給他人,遺產已經轉換成貨幣,或者將原房屋進行翻建,行為侵犯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理應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綜上,法律并不是無限期的保護我們的權利,亦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無論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積極行使權利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功效。如果您有其他問題,也可以給我們留言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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