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2
情景再現
張某的母親生前立下遺囑,將她的遺產都留給張某。在母親去世后,張某按照遺囑繼承了母親的遺產。但他的母親生前還有5000元債務,對此,張某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償還這筆債務。那么,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律師解答
由于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独^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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