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家庭贍養與扶養-老年人與子女關系惡化,能否與子女解除關系?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0
情景再現
范某是某企業的退休職工,在妻子去世之后,范某一直是自己生活。范某的兒子一直認為母親是因范某而病故的,對其懷恨在心,兩人的關系不斷惡化。所以,范某決定與兒子關系。那么,老年人與子女關系惡化,能否與子女解除關系?
律師解答
(1)如果是養子女,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根據《收養法》第27條、第28條的規定,老人可先與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應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是公證證明的,應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2)如果是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過法律行為來解除。有些老人發表了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聲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即使分開居住或分割了財產,其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仍存在,相互間的贍養、撫養義務仍然存在,將來的法定繼承關系仍然存在。
根據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的關系也都不能解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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