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時間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5-20
離婚不服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之后提起訴訟,但是假如說離婚當事人不服的是對于夫妻關系的不服法人話是適用這種情況。對于離婚中的財產關系不服的,二審上訴時間是15天。那么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時間是多長呢?接下來就有小編為大家來解答。
一、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時間?
案件的當事人要是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發生提起上訴,這樣就會啟動二審程序。不服判決的上訴。二審可以滿足當事人尋求事情最佳處理方式的需求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原審法院移送案卷、證據提出了三天以內的期限要求,但實際上由于一審法院工作流程、人力調配、上下級法院協調等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內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在實際情況中,一審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訴狀后的一個月左右才將案卷整理完畢,移送二審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一審判決不服的相關案例: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志堅,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
委托代理人徐玉發,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小燕,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
委托代理人姚熾林、陳元飄,廣東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志堅因與被上訴人譚小燕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4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于1987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于1991年10月11日生育兒子劉浩楓。原告訴請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一間(粵房證字第4157590號),雙方確認價值15萬元;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粵房證字第C1721606號),評估現價值20.9萬元。另查明,一、原、被告的婚生兒子劉浩楓表示父母離婚后,愿意隨母親譚小燕生活。二、被告因購買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欠李煜雄借款48萬元。三、原告于1998年6月8日開辦經營南海市里水麥尼奧餅屋,于2003年11月20日將餅屋轉讓予孔燕卿,并已收取孔燕卿轉讓款14萬元。經原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原告關于離婚的請求,應予準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雙方婚生兒子劉浩楓已滿十周歲,其表示父母離婚后,愿意隨母親譚小燕生活,故應由被告撫養為宜,原告應每月負擔兒子劉浩楓撫養費500元。對被告欠李煜雄借款48萬元的債務,因被告所欠的借款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購買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雙方確認該商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原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被告的個人債務,故確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原告轉讓由其經營的南海市里水麥尼奧餅屋所得的轉讓款14萬元,因原告經營及轉讓南海市里水麥尼奧餅屋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確認原告所得的轉讓款14萬元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告主張已用于歸還欠其父親的借款,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對其辯解不予支持。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照男女平等、方便生產和生活、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原審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判決:一、準許原告劉志堅與被告譚小燕離婚。二、婚生兒子劉浩楓由被告譚小燕撫養,原告劉志堅應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兒子劉浩楓撫養費500元,直至兒子劉浩楓滿十八周歲為止。三、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一間(粵房證字第4157590號)、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粵房證字第C1721606號)歸被告譚小燕所有,原告轉讓南海市里水麥尼奧餅屋所得的轉讓款14萬元歸原告劉志堅所有,原、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財產交接完畢;對比,被告譚小燕應補償原告劉志堅財產分割差價款10.95萬元,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完畢予原告劉志堅。四、雙方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因購買位于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欠李煜雄借款48萬元債務,應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的償還責任。一審受理費50元、財產分割費4890元,合計4940元,由原、被告分別負擔2470元。
上訴人劉志堅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原審判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一間(粵房證字第4157590)和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商鋪一間(粵房證字第C1721606)歸譚小燕所有,沒有法律依據。該房是由上訴人的單位分房所得,被上訴人對該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即使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也各占一半,如夫妻雙方均想擁有該房屋的,可以進行拍賣,所得房款平分。原審法院卻無視這些規定,就簡單將該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按15萬元折價,違背事實和法律。該房屋現在價值超過20萬元,不經過評估就認定15萬元沒有依據,上訴人申請二審法院依法對該房屋進行重新評估,并依據重新評估的價值向社會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價款由雙方平分,上訴人愿意承擔評估費用。還有當時該房是房改房,是以上訴人的名義而購買的,因此,該房應該屬于上訴人。原審法院將粵房證字第C1721606號鋪位以20。90萬元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鋪位購買時是65萬元多元,經過三年,就貶值成20多萬元,該房屋評估報告存在偽造成分,上訴人依法申請對該鋪位進行重新評估,并依據重新評估的價值向社會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價款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分,上訴人愿意承擔評估費用。1998年5月上訴人下崗后向父親劉永柏借款13萬元,在南海區里水鎮開辦麥尼奧餅屋。被上訴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在里水,而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在2003年1月開始惡化,其家人也無理干涉上訴人的經營,于是上訴人決定于2003年11月20日將該餅屋轉讓,所得轉讓款14萬元,其中13萬還給了劉永柏,剩1萬元。原審判決卻無視這些事實,簡單地認定這14萬元為夫妻財產是錯誤的,應依法撤銷和改判。二、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借款48萬元為共同債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撤銷。2000年11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決定購買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鋪位,2000年11月被上訴人與開發商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該鋪位建筑面積為34.50平方米,單價為1.9萬元每平方米,總房價為65。55萬元。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法籌集這么多的資金,于是決定向銀行按揭,按揭期為15年。上訴人在里水開餅屋店,每月所得的盈利大約為1萬元,均交給了被上訴人,所以該鋪位每期的按揭款均由被上訴人到銀行取存。2003年6月被上訴人找上訴人商量,現在雙方籌集的錢差不多了,能否提前歸還按揭,上訴人馬上同意于是就給了被上訴人10多萬元,2003年8月11日被上訴人到銀行辦理有關提前還貨手續。關于本案48萬元的債務,肯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且現在無法肯定被上訴人是否從李煜雄處借取了48萬元,訟爭的鋪位,根本就不需要借錢購買。(2004)佛禪法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調解書,所依據的被上訴人寫給李煜雄的欠據,是在2003年11月后寫的,肯定不是2003年8月11日寫的。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對欠據書寫的時間進行鑒定。欠據是虛假的,而且從(2004)佛禪法民二初字第95號一案中也可發現很多破綻,該案在短短的七日就達成了調解,而且調解書及起訴書中均沒有提逾期還款支付利息問題,這不可能。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將(2004)佛禪法民二初字第95號一案,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因為此案的審理結果涉及到上訴人的利益,原審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沒有將上訴人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重審。綜上,請求依法撤消原審判決第三、四項,在查清事實重新評估財產價值基礎上,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進行判決;申請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重新評估本案的房屋及鋪位的價值;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分行樓宇按揭合同。
證據二、還清借款證明。
上述兩份證據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購買訟爭的鋪位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45萬元,該款在2003年8月11日已還清。被上訴人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三、NO、0029131號報警回執,證明被上訴人與李煜雄惡意串通捏造欠據,詐騙上訴人錢財,上訴人已就此向公安部門報案。被上訴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沒有異議,但認為這只是上訴人的報案,并沒有公安機關立案偵察或查清案件事實。
證據四、收據一份。證明上訴人已將轉讓南海區里水麥尼奧餅屋所得中的13萬元歸還給上訴人的父親。被上訴人認為這不是新的證據,不同意質證。
對于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一、二,被上訴人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證據三只是報警回執,只能證明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對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四不屬于二審期間的新的證據,而且出具欠據者是上訴人的父親,與上訴人存在利害關系,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譚小燕答辯認為:一、雙方在一審開庭中已確認房屋價值為15萬元,上訴人要求對房產進行重新評估是沒有依據的,另外,由于被上訴人負責撫養小孩,原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將房屋判給被上訴人也是合理的。二、對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已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依法應予以處理。三、對于鋪位的價值,是法院通過合法程序評估的,判決的歸屬也是合理的。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期間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于原審判決雙方離婚及婚生兒子劉浩楓的撫養權歸屬均未提出上訴,對此本院依法不予審查。本案上訴人上訴提出的是財產分割問題。雙方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兩項不動產,第一項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花苑廣場2座807房屋一間(粵房證字第4157590號),雙方在原審法院開庭時已確認該房屋的價值為15萬元,但對所有權歸屬協商不成,因婚生兒子劉浩楓由被上訴人負責撫養,原審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將該房屋判決歸被上訴人所有并由被上訴人作折價補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訴人要求對上述房屋評估,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第二項不動產的佛山市禪城區普君西路26號首層B62號鋪位,由于雙方對該鋪位的價值協商不成,原審法院根據另案對上述鋪位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評估結果作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重新評估,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于2003年11月20日轉讓南海區里水鎮麥尼奧餅屋所得14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上訴人主張已以此款償還向其父親的借款13萬元,其在一審中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在二審中提交的其父親劉永柏出具的收據,因兩人存在利害關系,故本院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予采納,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被上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購買鋪位向案外人李煜雄借款48萬元有欠據為證,并已經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上訴人對此有異議,認為被上訴人李煜雄惡意串通,應當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上訴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原審法院(2004)佛禪法民二初字第95號案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當事人可另行申請處理。
綜上,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4940元,由上訴人劉志堅負擔。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時間的相關規定,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的時間并不是特定的,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離婚如果是人身關系的需要六個月的上訴期,如果是離婚財產的判決可以是15天的上訴期。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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