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可以反悔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7
世界上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無論是三年之痛、七年之癢還是十年之約,不隨著時間的改變而發生變化的感情才是最真摯的。
案情簡介
男、女雙方系大學同學,因雙方感情基礎很好,婚后生活幸福,女方便準備將其位于某小區的一套房屋贈與給男方,并手寫贈與協議一份,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久后,女方發現丈夫有出軌。因此,其便準備撤銷對其丈夫的贈與。
七八十年代的婚姻有隱忍、有幸福;而現在的婚姻卻缺乏安全感。大概很多人對于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約定等行為會表示不理解,如果彼此不能100%的信任為什么要結婚呢?亦有些人對婚內或婚前的贈與行為表示支持。我們曾為手執某些協議的當事人感到慶幸;也曾為其感到惋惜。不過每一個案件也會因為律師代理思路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體現律師思維重要性的時刻到啦~插播一條小廣告:“賣”了的房還能要回來嗎?)
今天我們主要以房產作為財產內容分析贈與合同和夫妻財產約定
贈與合同
都知道我們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的權屬變更都需要登記才產生效力?!逗贤ā?86條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
此外,《合同法》還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進行了規定。
由于贈與屬于單務合同,在贈與行為中受贈人從中受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合同法側重于賦予受贈人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任。贈與行為可以撤銷的情形除了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辦理登記過戶外,以下三種情形,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福建省高院在一則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受贈人的兩種行為來認定符合“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①因受贈人通過登報聲明遺失土地房產證方式補辦并領取了新的土地房屋權證,將原本由贈與人持有的該土地房產證變更為自己持有,并收取房屋租金;②密謀偽造股東會記錄,并憑借該偽造文件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董事長及高管。福建省高院認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并不一定只與涉案房屋相關,包括侵害贈與人及其近親屬的身體、精神、財產等權利。在這起案件中受贈人的上述行為并非是贈與人的真實意愿,客觀上造成贈與人精神上的痛苦,損害了贈與人的利益,從而撤銷贈與合同。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這一情形主要是指受贈人對贈與人有特定扶養義務。小編搜索了天津市法院一則贈與合同糾紛案例:贈與人與受贈人系父母、子女關系,贈與人將拆遷款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卻長時間不履行贍養義務,贈與人曾多次以贍養糾紛起訴受贈人。而因贍養糾紛作出的判決書成為本案撤銷贈與合同的重要依據
3、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此時具備可撤銷情形,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了解完看似簡單的贈與關系,我們再來欣賞一下夫妻財產約定邏輯架構~
夫妻財產約定是基于雙方人身附隨關系對財產做出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亦摻雜贈與的成分,那夫妻之間財產贈與是屬于財產約定還是單純的贈與呢?《婚姻法》、《合同法》以及《物權法》如何銜接適用,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踐中都有很大爭議。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其中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為《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并沒有限制使用范圍,亦未將夫妻等人身關系的贈與排除在外,這一規定的出臺看似是無縫銜接了《婚姻法》與《合同法》,但也將夫妻間房產贈與問題的認定推至風口浪尖。
目前在夫妻間房產贈與的處理問題上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1、夫妻間的財產約定的作出是基于雙方的夫妻關系,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質,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不應隨意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撤銷權。只要夫妻雙方的約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同時也無需履行物權變動手續。
2、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分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并未規定一方將其個人財產約定歸于另一方的情形,因此,夫妻間簽訂財產協議或贈與協議,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不動產歸于另一方所有,在不動產變更登記之前,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約定婚前個人房產共同共有的比例為婚前所有者為1%,贈與另一方99%,這樣也視為財產約定,而不適用贈與撤銷權規定,顯然有失偏頗。
3、一方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歸一方所有,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問題的規定享有撤銷權,同時也符合《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痘橐龇ń忉屓分幸幎?,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未明確指出是全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不能片面理解。游植龍律師曾就此問題與最高院法官進行交流,他們認為凡是夫妻一方將房產約定贈與給另一方的,不論該房產是全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都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據此小編也查找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
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仍然有待完善,這一問題到底應當如何解決《婚姻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協議內容、《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綜合判定。
無論是簽訂婚前或婚后財產協議,建議做一下公證;如果法院將其認定為贈與合同,那么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你的權利是不可撼動的;如果法院可以將其認定為財產約定那更好啦,就當是給權利的保障加了一層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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