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許某因丈夫范某有外遇而打算離婚,但范某不同意離婚,故許某準備提起訴訟。為此,許某便想咨詢一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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