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立案材料有哪些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1-23
當兩個人之間沒了感情,可能就會選擇離婚,然而任何婚姻都要遵循法律,不能隨意解除婚姻關系,而離婚的方式在我國有兩種,一是協議,二是訴訟,如果是選擇離婚訴訟的話,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離婚訴訟立案材料是怎樣?接下來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離婚訴訟立案材料是怎樣
1、離婚起訴書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陳述主要的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4、有關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盡量收集撫養權、夫妻財產、債務和對方當事人的過錯等相關證據。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分居滿兩年是訴訟離婚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婚姻法中沒有申請分居離婚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那也就用不著寫分居離婚的申請了。
三、離婚訴訟中原告必須出庭嗎
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系方面的權利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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