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一方家長所給財物算誰的?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韓女士的兒子張某今年31歲,大學畢業八年一心專注事業,至今沒有搞對象。眼看兒子年紀越來越大而沒有成家,韓女士十分焦急,就想方設法給他尋找對象。經其同事介紹,2008年3月,張某認識了林某,張某和林某兩人交往了半年后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仍然不提結婚的事情。作為家長,韓女士期盼著孩子早日成家,于是韓女士就對林某承諾,只要二人馬上結婚,就給他們買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三個月前,林某告訴韓女士說她準備同張某正式結婚。韓女士聽說這個消息后十分高興,就把自己多年的積蓄12萬元拿出給林某,讓她買一輛轎車作為其送給她與張某的結婚禮物。然而在一個月前,張某單位突然決定送張某去澳大利亞進修,張某也不同意結婚計劃,張某與林某就結婚的事不能達成一致而徹底分手。韓女士想要回12萬元的結婚禮物,林某不給。
同居期間,同居雙方的家長贈與財物在現實生活中是很常有的,一般來說,同居期間家長所贈與的財物往往多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的,那么在分手之后,一方家長所給的財物應該如何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方家長所給的財物可以看成是一種贈與,如果所贈與的財物是供雙方共同使用或者供另一方使用的,比如,男方家長送給女方一條項鏈,那么討論在同居分手后財物的歸屬的關鍵就在于對這個贈與的處理。
分析上述案例,韓女士贈與林某12萬元的結婚禮物是有條件的,那就是林某要與其兒子張某結婚,從民法角度來分析,可以認為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韓女士可以在條件無法成就的情況下撤回其贈與,要求林某返還12萬元。但是韓女士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贈與林某12萬元是以結婚作為附帶義務的。
戀人之間勞燕分飛已經司空見慣,現實生活中,一方父母給另一方財物的現象也很多,一旦發生變故則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結果。如果一方父母贈與對方大宗財物是以附帶結婚為條件或義務的,從法律上講,在義務沒有完成時即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受贈人具有歸還財物的義務。此類案件的關鍵之處在于訴訟中的證明,一旦不能證明附帶義務的存在,法律上很難支持贈送財物一方父母的正當要求。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一旦贈與人將財物交給受贈人,整個贈與過程即結束,贈與人除特殊情況外(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無權要求受贈人歸還受贈禮物。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在附條件贈與財物,尤其是高額財物時最好要保留書面憑據或有相應言語表達(當然,言語表達在訴訟過程中很難證明),如若一方父母在贈與對方財物時并沒有附帶義務,或者沒有證據證明這樣的贈與是附條件的,那么從法律角度上講,該方父母在戀人分手后要求對方歸還所贈與財物的要求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司法實踐中,一方父母贈與對方大宗財物而沒有附帶義務,在此種情況下要求收回財物時,可能會因裁判者的不同理解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個別案例當中,裁判者有時不支持一方父母要求退回贈與財物的請求,理由是贈與合同已經成就無法挽回;而有的案例裁判者則支持一方父母要求對方退回贈與財物的要求,理由是根據不當得利而要求對方歸還贈與財物。對于大宗的財物贈與,提醒當事人一定要慎重考慮,謹慎行事。當然,無論哪種情況,贈與人要想行使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贈與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定的撤銷贈與的情形包括: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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