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人都能跟外國人結婚?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崔某是外交部一名工作人員,2009年,崔某被派出國工作,在國外工作期間,認識了林某(非中國人)。崔某與林某一見鐘情,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且感情一直十分穩定。在交往兩年后,林某提出結婚,崔某也愿意終身與林某相伴。但在申請結婚登記時崔某被告知,除非辭去其公職,否則就不能跟林某結婚。
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法律允許我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并加以保護。所以一般而言,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和不適宜結婚的親屬關系,雙方自愿的,即可登記結婚,締結合法的婚姻關系。
民政部曾經頒布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該規定第4條指出,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依據這一規定,崔某屬于外交人員,不能同外國人結婚,如果想要結婚,必須脫離其外交人員身份,即必須辭去公職。但是該規定已經被《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實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廢止,廢止的原因是該規定已被2003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所代替。在現行有效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并未規定哪些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只明確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其身份及尚無配偶即可。崔某于2009年被派出國工作,此時民政部的上述規定已經失效,而我國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并未禁止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條款,所以,只要符合結婚條件,所有的中國公民都能跟外國人結婚。在本案中,崔某和林某只要符合我國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尚無配偶和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就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締結婚姻關系,且崔某無須放棄其外交人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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