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長期失蹤的另一方如何離婚再結婚?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為了使現實生活中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更加穩定,我國規定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配偶長期失蹤并不意味著雙方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如果另一方想再婚的話,需要先宣告失蹤的配偶死亡或者起訴離婚??偟膩碚f,只有先解除了與失蹤配偶的婚姻關系,另一方才能再次結婚。若未解除婚姻關系而直接與第三人組成新的家庭,則新的家庭婚姻狀態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會面臨犯重婚罪的危險。只有解除了原有婚姻,才能使再婚受到法律保護。
參考案例:
鄭某是香港人,在香港工作。黎某1與鄭某于2013年認識,于2014年1月登記結婚,2015年3月婚生女黎某2出生。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在婚生女黎某2出生后,鄭某與黎某1一直沒有聯系,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隨黎某1生活。2016年9月22日,黎某1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界定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根本標準。本案中,黎某1與鄭某結婚前認識時間不久,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不到半年便生育婚生女黎某2。在黎某2出生后,鄭某沒有與黎某1、黎某2共同生活,雙方極少聯系。黎某1與鄭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因婚姻關系或婚生女的出生而加深,反而因不見面、不溝通、不聯系而導致夫妻關系日益惡化,法院認為黎某1與鄭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關于婚生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因黎某2出生后一直隨黎某1生活,加之黎某2是女孩,若其由母親撫養,將更適合交流溝通,也更有利于女孩身心發展,故婚生女黎某2由黎某1撫養更為合理,判決黎某1與鄭某離婚,婚生子女黎某1由黎某1撫養。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052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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